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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外资分支机构的申请条件
青岛地区成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的全体股东缴足全部出资或者已按规定缴存法定最低限额的首次出资且未超过下一期出资期限的,可以在青岛及青岛以外的地区设立青岛外资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
青岛商务委员会:
1、外资企业申请(需要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外资公司的审批通知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需要该外资公司的全体董事签字;独资企业且无董事会,则由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
3、外资公司分支机构新的房屋使用证明。
4、承诺书和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等。
5、青岛地区相关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局:
1、外资公司的负责人需要准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加盖该公司的公章;
3、公司章程;
4、《指定(委托)书》;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青岛外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青岛地区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外资公司的负责人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
2、青岛外资公司的负责人如果委托青岛地区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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