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像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度纳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税额、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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