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
20号后发工资,算违法吗?
作为职场人,每月最开心的日子应该就是发工资的那一天了,毕竟我们的房租、饭费、旅行、娱乐都得靠着它。网上还流传着从发薪日判断公司好坏的段子。
10号之前:多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资公司、国企。
这些公司普遍规模比较大,福利待遇好,各种制度健全,一般在月初的5-10号发工资,很多公司还有各种补贴、节假日福利,体现人文关怀。
10-15号:多为制度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较好的公司。
这些公司可能没那么大规模,但是公司经营良好,营收强劲,一般都是月中准时发放工资。
15号以后:多为小企业,尤其是社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公司。
这些公司往往福利差、工资低,人员流动性高,经常为了稳住员工把工资发放日期拖到次月下旬,但还是留不下人。
虽说是段子,但是真要是碰到公司下旬发上月工资,动不动还延迟发放也是真糟心。
关于发薪日到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临时延迟发薪算不算违法?下面就结合案例给大家说一下吧。
小李毕业后入职深圳一家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但实际上,每月工资卡到账的那一天几乎都是25、26号。小李觉得太不正规了,便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的行为算是违法吗?小李能拿到补偿金吗?来看一下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吧。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可以看出,劳动法只是强调了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对具体的支付时间做出规定;但是在部分地区,工资支付条例里明确规定了支付时间,比如小李案例中的深圳。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也就是说,如果以一个自然月为工资支付周期,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20日发放工资已经违反了地方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最后法院判定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万元,小李拿到了应得的补偿金。
说到这,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了:好多公司都是20号,甚至25号发工资,他们都算违法吗?
其实并不是,因为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都有差别,所以,劳动法中还有这么一项:
《工资支付规定》补充规定第4项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也就是各地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的地区,主要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日期为准。二十几号发工资的企业,通常以资金周转作为延期发工资的理由,也不算违法。
建议大家在签订劳动合时查一下当地相关规定,如果发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一定要找公司确认;如果没有规定,那就要以合同上的日期为准。
2019年起
20号后发工资,算违法吗?
从我们工资条上可以看出我们工资的构成,那你知道哪些是需要交税的,哪些是不需要的吗?
首先先了解一下一般薪资包含哪些部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那么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补助有什么区别呢?
福利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补贴是指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补助更多的是指因职工生活困难而支付的补助费,如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独生子女补助费、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正常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的大部分都是要交税的,包括我们上述所说的津贴和补贴。而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所以大部分的补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目前,我国个人的工资收入构成中,各种各样的补贴、津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补贴、津贴有些是按国务院的规定发放的,有些是按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发放的,有些则是各地政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情况而安排发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不过,要在当地规定的标准内取得差旅费津贴。
3、生活补助
你可能听说过“生活补助费”是可以免税的,可免税的生活补助费该如何界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经济补偿费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应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应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工资大涨
19年最低工资标准曝光
2019年,各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出新调整,看看你所在的地区,你是否拿到了标准工资:
重庆从1月1日起,第一档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第二档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300元。
上海从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增加1元。
陕西从5月1日起,一类工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二类工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三类工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120元。
北京从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20元调整到2200元,增加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4元,与原标准持平。
辽宁从11月1日起,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二档为1610元,三档为1480元,四档为130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180元或190元。
贵州从12月1日起,一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90元,二类区为1670元,三类区为157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元或110元。
湖南从10月1日起,四类月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1700元、1540元、1380元、122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90元至12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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